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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一章 欲擒故纵(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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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很多国家对华夏的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有异议,所以引渡的效果极其有限。

作为全世界极少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华夏在打击外逃贪官时,面临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司法制度,这也构成引渡外逃贪官的主要障碍。

“从现在来说,外逃贪官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是缉捕非法移民,然后遣返,通常是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方式。”陆平就对林萧说道,“但是,引渡是在两国之间进行的刑事司法合作,非法移民遣返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针对非法移民所进行的一种单向的刑事或行政诉讼。”

“不错。”林萧点了点头,承认陆平所说的这一点。

所谓遣返,就是借助他国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处理程序,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驱逐出境。

在陆平看起来,一旦人跑了出去,离开了华夏的势力范围,就很难再追回来。

尤其是这些人早已经聚敛了大量的财富,并且已经转移了出去,一旦到了海外,就如同是“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一般,再也没有了顾忌,也没有了约束,剩下的就是挥霍财富,享受人生了。

至少从现在的大环境来看,想要把这些人引渡回来,确实很困难。

从外逃贪官的主体来看,实际上真正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政府官员并不占多数,大部分还是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中,担任主要领导,或经营、保管国有资产的部门负责人,这些人大都具有直接管理、使用资金的职权。

官员在国内受贿,没有那么容易被发现,而侵占、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捂不了多久的,只能打一个时间差,一段时间后,很容易被发现,所以需要逃亡海外。

与引渡相比,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对方国家的主管机关。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由于在国内所任公职的缘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太可能取得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

因而,他们往往会借助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个人资产等相关材料,或称难民、受到“政治迫害”等手段申请合法居留身份。

当年震惊华夏的东南大案,首犯外逃,加拿大移民部完成对他回国不存在生命危险的风险评估,并决定了遣返日期后,但加拿大联邦法院又以移民部缺乏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受酷刑的评估为由,裁定暂缓遣返。

相对于政府官员来讲,国家对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控制要宽松得多,他们也就有更多的机会潜逃出境。

从被抓获的潜逃贪官的具体数字来看,虽然一直没有定论,但有数据表明,五年前的十年中,成功抓获潜逃国外的贪官有三百多人,十年内抓了三百多人,这样的效率确实不高。

追捕外逃贪官的主要途径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规的方法。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引渡却又是很难奏效的。一方面,和华夏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极少,而且仅限于周边国家,与美、欧、澳等发达国家签约极其有限。

一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天堂的国家,大都与华夏没有引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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